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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习惯于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现象作出道德评价,对法律现象也更是如此。法律的道德评价是以道德原则为尺度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判断,在此基础上,评判法律现象的正义与否,并表示认可与反对;进而以此种方式来引导法律对道德原则的符合,在法律实践中贯穿道德为之确立的价值原则。 然而道德评价是否具有必要性和普适性?法律的道德评价是否具有必要性以及法律的道德评价如何可能? 根据唯物史观,道德是人类社会历史活动的产物,是对人与社会的统一关系的实践理性的反映,是人的社会本质的集中体现;道德是也是人性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的直接的精神需要;同时,道德还是个体社会化必须承载的社会规范。因而,道德体现了秩序、自由、正义等人类价值。道德表现了人类对现有世界的价值评估,以及对未来世界的价值追求,是现实价值与理想价值的统一。因而,基于道德的道德评价具有社会必要性和普适性。因此对法律的道德评价也不例外。 根据人类社会实践,法律具有强制性、明确性等有效性特征,因而比道德更能有效地调整社会秩序,从而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但“法治”不仅仅是以法律作为社会主要的治理手段,而且要求被创制的法律蕴涵着人类的价值追求,从而被社会公众真诚信仰、普遍遵守.因此,法治的形成依赖于规则的有效性和价值合理性。 道德以分配正义、矫正正义、社会正义为核心的正义价值理念更深刻地体现人们对价值合理性的追求,为行为合理性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提供更具有前提性的条件.因而,道德正义原则构成了法律的价值基础。 因此,法律必须符合道德确立的价值原则,吸收道德评价所引导的价值取向,以道德原则展开到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中。当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中贯穿了正义理念,人们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服从法律的权威,普遍的遵守法律,有利于法律的实现。同时,当法律规范符合道德正义时,人 们在遵守道德原则的同时,不自觉的符合了法律规范。 法律的道德评价是具有必要性的社会事实,但人们对道德原则的确定性和普遍性存在疑问,因此,对以道德原则作为标准的道德评价的客观可能性也就产生怀疑。 据此,道德相对主义认为,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不同时期的人们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原则,因而,道德以及基于道德的道德评价具有相对性。不否认道德评价具有相对性,即道德规范的差异和流动性,但不能因此而否定道德原则及道德评价的确定性和普遍性。道德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统一。道德因其是对既定生产关系下,人与社会的统一性的实践理性的反映,所以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但生产关系又是在不断发展的,人与社会的统一性关系是也非一成不变,所以道德具有差异性和相对性。虽然不同的不同的文化、地域空间、历史时代存在道德的差异,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必然成为道德的最终归宿。 道德规范的相对统一性为道德评价提供了客观、确定的尺度,使道德评价具有可能性.但就法律的道德评价来说,还须具备两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两者的价值目标和调控目标的一致性构成了法律的道德性评价的基础;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的工具,维护既有的社会秩序是两者共同的目标。人类社会作为人的存在和发展的集合体,人类社会对人类价值追求就具有永恒的必然性。人类社会在不懈的追求正义、自由、福利、安全、平等等价值形式。所有的价值形式也构成了人类的本质规定性。道德本身就是人类价值的载体,因此道德的价值尺度为法律的道德性评价奠定了基础。 其二,法律的道德性评价只能以已得到普遍认可的基本层次的道德规则作为评价标准。即对法律的道德性评价作出必要的限制是法律的道德性评价的条件。这两者使法律的道德性评价成为可能。 道德包含着反映现实需要的基本道德层次,以及未来理想生活的高级道德层次,因而,道德是现实价值和理想价值的统一,具有超越性。同时,道德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由于道德要求的高低和信守道德的人数呈现出相反的趋势。道德要求越高,达到这一要求的人越少;处于基本层次的道德要求,则可以为更多的人所奉行。假若用作评价标准的道德规范超越于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这一层次,或法律为了满足理想性道德原则的评价要求,而创制超越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能遵守的程度,则会有大量的社会成员难以达到这种道德要求而受到法律的惩处。法律惩处的对象是少数人还是数量庞大的社会成员,是法律是否道德、是否能有效地调控社会生活的重要指标。因此,需要对法律的道德评价所采用的道德标准作出限制,即只能采用反映现实价值的基本层次的道德规范。否则便混淆了道德与法律两者的界限,消弱了道德评价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