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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讨论的问题是如何更有效果的实施动物保护,尝试以一种新的角度,即动物是法律上有限主体的方法,来进行探讨。为了使得论证的基础可以准确,本文先对“动物”一词的含义加以定义。但应该说现在对动物成为法律上有限主体的讨论都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且这一观念和原有的思想体系的巨大冲突,使得笔者不得不使用大量的篇幅来论证西方和东方思想中对这一问题的支持。在西方和东方哲学思想中,笔者找到了消解主体的方法。但既然主体是不存在的,那么动物如何成为法律主体呢?为此笔者在第四部分讨论了动物是法律上有限主体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没有原来法律上的应然意义。第五部分,笔者解释了为什么仅仅将动物列为法律主体的问题,理由就是动物成为法律主体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