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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是企业特殊的人力资源,其向企业投入大量财产资本、知识资本、社会资本,确定了其对企业发展的核心作用。创始人的控制权来源于股权,主要表现为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上的实际影响力,通过控制董事会选举等方式,对企业实施实质上的控制。而国际上控制权配置趋势逐渐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这意味着创始人难以依赖自己原本拥有的公司股权掌控企业事务。上市公司进行外部资本融资或聘请职业经理人等行为成为扩大企业规模的主要方式,而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等情形,创始人的控制权往往受到外来投资者或经理人的侵占。此外,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董事会职能低下等问题也是造成创始人控制权旁落的主要原因。创始人的控制权争夺不仅会造成企业内部人事动荡,股权结构被破坏,从而减少企业效率价值,同时也影响了资本市场正常运行,消磨创业者激情,降低市场活力。为了解决创始人控制权频频丧失的问题,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交叉持股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之间互相持有对方股份的方式,维持创始人的控制权。然而交叉持股在我国实施的原始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且在适用上存在明显不足。英美法系国家企业多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该制度通过发行两种具有不同表决权的股票,使得具有多数表决权的股票掌握在创始人手中,以维持自己的控制权。双层股权的优越性值得肯定,但在我国一股一权原则的环境下难以实施。我国阿里巴巴集团设计的合伙人制度为创始人控制权维持提供了一条可借鉴的创新路径,使合伙人通过控制董事会人员选任的方式,维持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我国应在公司法的基本精神以及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整高效的创始人控制权保护体系。企业应在公司法治管理下,充分运用章程自治防止创始人控制权的丧失,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股权结构。我国公司法应开放更大的公司自治空间,突破原有的一股一权原则,为分类股权的实施提供法律基础,使得存在类别股的企业能够在内地正常上市。同时还要出台其他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对类别股上市的披露事宜、类别股的转让与退出机制等等事项作出法律解释。在对创始人控制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制衡,防止其为追求个人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