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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投资及贸易自由化势不可挡,投资立法和政策与贸易立法和政策不能相互协调或支持所带来的危害性,使我们认识到国际投资立法必须进行改革,不仅要确立有效协调国内贸易立法和政策与投资立法和政策的规则和制度,在制定外资法规则时充分考虑到这些规则对国际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而且要在国际立法层面上协调这两类立法和政策的关系。要想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各国的谈判,直接建立一个全球性、综合性国际投资法典,一并确立一些关键的投资实体法规则和纪律,并加强投资争议解决机制,适当处理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但战后各种国际组织、民间团体的长期努力和经合组织自 1995 年开始的《多边投资协议》的立法实践都以失败告终,说明使用这种统一立法方法的时机尚未到来。欧洲著名学者皮特斯曼曾经说过:“所有文明社会有个共同的特征,都需要有一套适用于解释规则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这是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共同经验。”那么让我们退一步来想,借助一些已经出台的具有投资条约性质的多边公约,在一定范围内先建立一些投资程序法规则,不仅处理投资领域内的争议问题,同时也一并处理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协调问题,从而最终引导全球性统一实体公约的建立,这未尝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目前在实践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仍是一个不健全的机制,除了全球性国际投资公约实体法尚未出现是其原因外,就投资争议解决程序法规则而言,国际投资领域也缺乏一个具备相对完善的条文结构、相对完善的审案规则、严格的审案时限、裁决强有力的执行保证的多边程序法规则。如果仅仅借助于传统的投资解决争议方法,由于其各自的局限性,不能适应国际投资迅猛发展的需求。以西方国家广为赞许的、逐步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的华盛顿公约为例:其 ICSID 体制,在实践中也偏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更多的强调东道国的责任,这些仲裁实践对发展中国家不利,而且,仲裁庭在仲裁实践中,在缺乏当事人就可以使用法律作出选择时,往往倾向于使用模糊的国际法规则来替代东道国的国内法,这不是华盛顿公约的本意,也使得当事人对于争端的解决结果缺乏预见性。另一方面,南北国家对投资争议解决方法的评判和选择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有政治的手段,又有法律手段;有国内解决方法,又有国际解决方法。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往往选择外国法院诉讼、国际仲裁等方法解决投资争议,他们不相信发展中国家的当地救济的公正性;而发展中国家总是倾向于当地救济,他们反对外国法院诉讼也不相信III西方国家的仲裁机构。如何去选择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创造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国际投资的有效环境,这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所关注的热点之一。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论证,借此抛砖引玉,期望找到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好方法。本文的框架结构: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概述,其内容主要是国际投资概念、发展现状、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式以及建立完善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分析传统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及其缺陷,主要选择 ICSID、NAFTA、MAI、WTO 四个具有代表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三章在借鉴上述四个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构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难点及创新:作者在进行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对于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特别是 ICSID 和 NAFTA 的分析深感有一定的难度,虽然前人已有不少有关的论证,但是把它们合并起来仅对于其争端机制进行分析,这还是第一次。并且提出暂不考虑制定统一的国际投资的实体法公约,首先确立争端解决机制,通过确立争端解决机制最终引导国际投资统一实体法公约的建立,这是本论文的新颖性所在。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ICSID 机制; NAFTA 机制; MAI 机制; WTO 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