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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可以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麻醉药品包括鸦片类、大麻类、可卡类、合成类等,精神药品包括抑制类、兴奋剂、致幻剂等。近年来,各种新的合成毒品以及毒品的变种都在不断出现,我们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严格把握毒品的本质,划定毒品的界限。毒品具有成瘾性、毒害性和违法性。基本药物特性是成瘾性,即依赖性,是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包括生理方面和心理方面的瘾癖;毒害性是指毒品长期损害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能够摧毁人的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等,最终致人死亡;违法性是指只有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走私、运输、贩卖、制造这类药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才能称之为为毒品,反之则属于严格管制的药品。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是一直国际犯罪。毒品犯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但也可能侵犯多个法益,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解放初期我国曾经是毒品犯罪的绝迹之地,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死灰复燃,并且由于经济、地理、历史和控制机制等原因愈演愈烈,日趋国际化、集团化和武装化,目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比较严峻。我国毒品犯罪刑罚的历史演变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毒品犯罪是贪利性犯罪,但不是经济犯罪,而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这一点从我国刑法条文的设置中也可以看出。毒品犯罪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它不仅直接毒害个人身心健康、冲击家庭稳定、还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更诱发各种犯罪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发展。死刑是一直古老的极刑,随着人权认识的不断深化,废除死刑应该是历史的必然趋势,但是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也是如此。死刑既是与毒品犯罪斗争的现实需要,也是符合报应主义、功利主义和等价性标准的。虽然我国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有必要性,但是我国毒品犯罪中适用死刑的概率是偏大的。死刑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必须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统一,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等原则,严格按照总则性标准和分则性标准、以及最高院发布的5种统一标准来适用毒品犯罪的死刑,还要加强死刑案件辩护、加强财产性和死缓的运用,充分考虑毒品纯度问题,避免唯数额论,以达到最大限度的限制死刑的适用,最大程度的发挥死刑的功效,取得全面遏制毒品犯罪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