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推进,国家职能和国家行使职能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仅仅运用简单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民主国家职能的转变。从上世纪中期开始,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被西方一些国家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科学研究、教育发展等众多领域,并逐步成为政府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在其行政合同领域己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及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学界和政府管理者都开始意识到需要一种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契约形式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而至今,我国行政合同理论探索和制度构建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学界对行政合同的诸多问题认识尚不统一,现行法律制度对行政合同的相关规定匮乏,在此情况下,原本占有强势地位的行政权力极易对行政合同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鉴于上述情况,明确行政合同的法律定位,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保障行政合同相对人权利的程序规范和救济制度,对于完善行政合同领域的理论体系以及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行政合同的优越功能和积极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行政合同这种新型的合同,我国理论界争议颇大,对其法律定位问题认识上存在众多分歧,部分学者甚至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表示质疑;在合同立法实践方面,行政合同并未成为正式的法律术语。由于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相对滞后,理论研究薄弱,立法上处于空白的现状,导致行政合同在缔结、履行和管理中缺乏法律的程序性规制,纠纷发生后,救济途径不畅,对行政合同相对人的权利缺乏必要的保障和救济。本文拟从研究我国行政合同的基础理论入手,在借鉴与吸收西方国家行政合同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比较、实证等研究方法,探索总结现代行政合同发展的规律,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保障行政合同相对人权利的程序规范和救济制度的构想。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本文拟从以下三部分展开相关论述:第一部分:以行政合同的法律界定问题作为切入点,通过对行政合同的涵义、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分析,理顺符合行政合同自身特点的概念体系,针对行政合同存在行政性和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引入运用行政合同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与救济问题。第二部分:拟从行政合同的程序规范和控权角度进行分析,从行政合同特权控制的必要性入手,以行政合同要素分析、程序规制、原则规制为线索对我国行政合同程序规范的模式设计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拟通过对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现状的分析,引出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一系列问题,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建立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