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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许多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建立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迄今未对公益保护的救济程序予以专门规定,对公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进一步健全民主和法制的需要,有利于唤醒人们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意识。目前学界已开始对民事公益诉讼予以关注和研究,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呼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尽早建立。 决定民事公益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原告资格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大多以起诉者没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结案。因此,要推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必须突破原告资格这一制度“瓶颈”。当代立法的趋势是放宽起诉资格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逐渐拓宽原告主体资格。 本文首先阐述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中的一般理论,并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失进行了初步分析。由于我国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司法中又拘泥于原告资格标准的认定,以至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二部分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首先应当包括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提起民事公诉的检察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理所当然的能够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当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入世后我国法制改革的迫切需要。由于民事公诉与刑事公诉有较大区别,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权利与地位。第三部分指出在检察院或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任何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普通公民提起诉讼。这不仅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内在要求,也符合诉讼信托理论。在此,还要注意应妥善处理好保护公民诉权与防止滥诉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提出公益法人和公益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