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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继承法实行当然继承主义,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但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有无不明的情况,需要一套专门制度加以规范。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作为继承法中的兜底性制度,规定了继承开始后,不能确定是否有继承人时,遗产如何处理以及遗产的最终归属问题。《继承法》第32条规定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这只是明确了无人承受遗产的最终归属,但对于如何确定继承人不存在以及怎样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都没有明确规定。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设立了无人承认继承制度,选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发出搜寻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公告,最后确定剩余遗产归国家或国库所有。相比之下,这种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值得我国借鉴。除引言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全文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无人承受遗产制度基本理论阐述。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无人承受遗产的性质,为下文对制度的探讨奠定理论基础,其次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考察了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历史沿革,最后对该制度的主要功能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域外无人承受遗产制度考察与评析。该部分首先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无人承受遗产制度进行了考察,然后对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地区无人承受遗产处理规定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评析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无人承受遗产处理上的异同,为完善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寻找出值得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我国内地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现状和不足。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现行继承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无人承受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务当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反思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我国内地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之完善。该部分首先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指导原则,指出对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完善,应当遵循平等、公平效率的原则,并在前文对该制度不足分析的继承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内地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五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