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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社会中,政府作为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向社会公开其所拥有和掌握的信息,是其基本的义务,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意。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在内,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在信息公开的立法方面,我国起步较晚。值得欣喜的是,在经过长期的准备之后,国家层面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通过并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无救济即无权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已陆续得到印证。纵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制度设计,其在救济方式的选择、救济制度的衔接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在吸收前人己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这一主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思考,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规范分析、如何改变相关法律规范对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限制性规定、如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入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以期对实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全文共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概述。本章首先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涵义;其次,对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立法概况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外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实践与法律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刚刚起步,因此,需要借鉴外国的立法实践。笔者选取日本、英国和美国作为分析借鉴的素材,对三个国家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三个国家的救济制度的特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之间存在良好的衔接关系;独立第三方救济方式的存在;司法救济中特殊规则的存在;原告资格的广泛性。第三部分: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思考。本章在前两部分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进行了规范分析,指出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提出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改革的建议,具体而言:确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确定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建立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和不公开审查制度;构建反信息公开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