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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以之为规制对象的公司法也日渐凸现其重要性,但理论和实务界对公司法的性质即公司法属于强行法还是任意法的认识却不尽统一,由此导致各国公司法中体现公司参与人自治的任意性规范与体现国家干预的强制性规范的比例及两者的地位也迥异,如何调整、配置、适用公司法中的各种规范成为公司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中的关键,甚至成为提高一个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基于此,本文选取其中的一部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作为研究对象,旨在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完善提供基础性的研究资料,提出些许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研究,势必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本文运用经济分析、历史分析、系统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从法律规范这二法学中最基础的入手,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出发,运用国家干预理论和现代经济学中的企业契约理论,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配置中存在的不足和司法实务中的困惑,提出相应的完善方式、补救措施和应对之策。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一个部门,属于私法范畴,而其却包含大量的属于公法性质的强制性规范。本文首先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进行研究的前提性概述和基础性说明,并且欲论证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其次阐述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状态,旨在论证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在公司法中存在的范围及其态势。最后针对我国公司法中国家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思路;合理确定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构;明晰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界限;处理好法律的明确性与政府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对国家强制进行必要的合理的限制等。本文并没有一个确定的中心,只是围绕“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这一主线,首先论述了其存在的价值,其次对其存在状态进行考察,最终落脚在公司法立法与司法上,针对公司法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解决之道,解决现实矛盾、突破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