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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由此产生了一个既特殊又庞大的群体——失地农民。由于各地普遍存在着征地范围过大、征地中的重征收轻安置现象,造成许多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甚至发生群体性上访、对抗等恶性案件。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国家层面在提出“大幅提高农民在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之后,十八大报告又指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杭州是我国较早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的地区,土地征收补偿方面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早在90年代初就开始试行的留地安置也实践了一段时间,但具体的实施效果如何?在此过程中农民是否合理参与到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共享水平如何?却鲜有研究,因此,研究留地安置制度下土地增值收益共享问题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本文基于地租理论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机理进行分析,根据其形成机理和土地发展权理论、生产要素理论构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再以包容性增长理论和全民分红理论为基础,构建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理论分析框架,厘清收益共享的内涵和外延,收益共享的主体,各利益主体参与收益共享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收益共享包括收益共享权利公平、收益共享机会均等、收益共享规则公平和收益共享结果公平四个维度其目标是在土地征收出让过程中,应有公平公开公正的规则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有平等的权利、机会分享城市化增加的社会福利。其次,以杭州市三叉社区为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留地安置制度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现状。研究表明,留用地增值收益被留在了村集体内部,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享,地方政府虽然不直接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但是通过土地税(费)的形式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二次分配,让福利普惠广大人民群众。最后,基于农户的视角,构建留地安置政策下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指标体系,运用模糊评价法从收益共享权利公平与否、收益共享机会是否均等、收益共享规则是否公平和收益共享结果的公平程度四个方面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共享水平进行评价。结果显示:(1)留地安置政策下,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的模糊评价值为0.6030,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收益共享的权利公平、机会均等、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模糊值分别为0.4993、0.7153、0.6077和0.6877,农户土地收益共享的权利公平性较低。(2)收益共享的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的权重较大,分别为0.6904和0.4980,说明收益共享的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是影响农户土地收益共享水平的重要因素。通过对研究结果的分析得到本文的研究结论:(1)留地安置政策下,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征地补偿的市场化程度提高;提高了农户维持长远生计的能力;农民的生活保障和环境有一定改善。(2)农户的知情权、表达权、公众监督权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程度较低。集体在留用地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及有效监督方面也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