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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独立董事作为一种“舶来品”,是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尝试,以期在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填补监事会监督盲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独立董事的实际实施效果却与该制度的预期目标相去甚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于2006年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的题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效果调查”的调研活动的结果表明,独立董事在实际任职过程中,集中表现出来的问题是独立性不足,行使有关职权难度较大。
究其原因,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诸如选聘机制不合理,任职资格不明确,责、权、利不对等,监管部门职能重叠等诸多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不足。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生命力,要使独立董事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需确保其独立性。本文认为应当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健全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建立独立董事协会,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制度,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不少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并不是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需要,而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和非管理层股东。指出独立性的缺失是独立董事之所以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原因所在。
第二章从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与选举方式出发,指出这是确保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前提。第三章是在独立董事任职过程中,从薪酬制度、职权与义务,与监事会的关系,责任保险等几方面,提出应设置更加合理的薪酬结构,重构独立董事的职权与义务,协调和理顺与监事会的关系,并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以充分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解决其后顾之忧。第四章指出应明确和完善独立董事的责任和监管方面的规定。
要从根本上保障独立董事制度能发挥效力,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体系尤为重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通过确保其外部与独立的身份,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中国上市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