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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是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县域内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在新时期,农民工阶层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由劳动法和刑法所保障的权益,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特定的角色权益,是一种与劳动相关联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其表现为劳动就业权益、获得劳动报酬权益、休息权权益、职业安全权益、职业培训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逐渐重视,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具体表现为:农民工的就业权利得到一定保障;劳动法意识和劳动合同签订率均有明显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略有提高;农民工开始重视社会保险待遇;多数企业实行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半数以上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为农民工接受;劳动执法对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作用有所增大;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合法权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和保护。但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现实情况仍然令人担忧。具体表现为:就业权限制;劳动报酬权遭到侵害;休息休假权难以保证;基本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差和劳动福利待遇较少。在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方面,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不足,立法体系有欠完备,立法漏洞使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难以被追究,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脱离实际使农民工劳动权利被边缘化。二是农民工维权成本过高,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比较严重,部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农民工自身维权能力较弱,劳动争议救济途径不畅与成本过大。三是农民工劳动权益执法保障不力,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和劳动执法均不到位,对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一是要制定和修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修改《宪法》有关劳动权的规定,制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修改并细化《劳动法》,完善《劳动合同法》,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惩治恶意欠薪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二是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司法保障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建立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法律援助体系。三是强化农民工劳动权益执法保障力度。四是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风尚。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综合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