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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给不孕不育的夫妇带来的希望,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技术渐渐获得了社会伦理的法律的认可和规制,但是代孕技术在我国至今仍处于禁止的境况。我国的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了任何形式的代孕,从规章层面规定了代孕中介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但是我国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代孕行为的明确规定,因此代孕子女的身份关系确定同样无法可依。尽管新修订的计生法删去了此前草案中关于禁止代孕的相关规定,并不代表我国开放了代孕。本文所探讨的是在代孕定性未明情况下的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确认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两个部分。导言部分从背景、研究目标和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入手,阐述了代孕行为出现的社会原因和立法背景,确立了代孕定性及其子女法律地位的研究目标,并从人工生殖法律问题、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代孕合法化以及立法构建问题、关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等四个问题角度对已有的文献进行了分类,主要针对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研究成果归纳总结。本文着重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寻找解决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确认的措施。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国内目前存在的代孕定性未明的状况。本部分初步简要概括了世界范围内代孕合法化的进程,解释了代孕生育的概念、代孕行为出现的背景原因,同时针对世界上几个在代孕领域有代表性的立法例开展了比较研究。而后围绕我国国内的代孕定性问题中现行的涉及代孕生育的法律法规、合法化的必要性、合法化存在的障碍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引出在代孕行为中的非法状态下其子女的身份关系认定问题。第二部分从已有的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的主流学说和我国现行的身份关系认定规则出发,对我国代孕子女的身份关系认定规则进行推敲。首先,揭示了我国代孕非法状况下子女身份关系认定的困境;其次,对分娩说、血统说、契约说及子女最佳利益说进行比较论证;最后根据我国现行的围绕血统说和分娩说施行的身份关系认定方式,对代孕子女的身份关系进行类推适用,总结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对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的认定。若是分娩母亲有抚养子女的真实意愿并与委托夫妻发生抚养权纠纷时,我国应当坚持以分娩说为原则的身份关系认定分娩母亲为代孕子女的法律母亲。若是代孕母亲无抚养意愿或身份不明时,可以根据血统说将受精卵全部来自委托夫妻的完全代孕生育的子女认定为委托夫妻的婚生子女;将受精卵中生殖细胞之一来自委托夫妻的非完全代孕生育的子女认定为委托夫妻中与其有直接血缘关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将受精卵皆非来自委托夫妻的代孕生育子女认定为分娩母亲的子女,在分娩母亲身份不明、无抚养意愿或无抚养能力,可以由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委托夫妻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采取收养的方式进行抚养。因为代孕子女本身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方式,所以其应当与传统方式出生的子女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同时,由维护代孕子女平等法律地位所引发的关于生育方式和基因来源的知情权的问题,受限于篇幅,不能在此处详解,有赖于以后针对此开展专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