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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生活在当前愈显重要,数字财产在公民拥有的财产中占比增大,与此同时高龄网络用户也日渐增多,因而当用户死亡后数字财产能否继承、该如何继承等相关问题急需解决。本文针对该问题,从四个部分着手,旨在为数字遗产继承立法提出建议。第一部分对数字财产概念作出界定,接着以概念为基础对数字财产的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然后分析有关数字财产属性不同学说的利弊,认为数字财产的产生是顺应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不同的新型财产,并且这种新型财产不同部分分别有着和物权、知识产权以及货币相类似的属性。在确定数字财产的属性后,认为数字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满足《继承法》有关遗产的要求,可以被继承。第二部分总结了数字遗产继承的困境,首先是数字遗产继承立法的缺失导致数字遗产权属界定困难,从数字财产的权利归属到数字遗产继承人的确定,学术界对此持不同观点。本文认为,数字遗产不同部分的权属应当分别来界定。其次因数字遗产的特殊性其价值也难以用常规方法进行评估。最后,由于数字遗产往往包含被继承者的隐私,在继承时应当如何兼顾其隐私利益及继承者的财产利益也是一个难题。第三部分对域外有关数字遗产继承的立法进行对比分析,以便对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立法构建作出帮助。第四部分分别从网络服务协议,网络用户、网络运营商以及继承者的权利义务入手,希望通过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网络协议来明确用户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意向以及防止在继承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受到侵犯。同时建议设立统一的数字遗产评估标准和评估机制,因为对其价值的认定是数字遗产继承不可或缺的环节。最后借鉴国外数字遗产托管业务完善我国的数字遗产托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