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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呈爆发趋势。法律在规范民间借贷的同时应充分评价其积极作用,更应在此过程中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的良好有序发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日显突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少之又少,导致民刑交叉问题在实践中裁判各有不同。理论界在实体法方面研究得出的成果也很少,大多停留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举等程序方面的探讨。如此,这对于司法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中错综复杂法律关系的指导明显不够,民刑交叉案件中一般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更加混乱了。本文试图以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采用刑事案件与民事交叉的实体理论及一般合同效力认定理论,以理论联系实际、比较法等方法论,探讨民刑交叉情形下的一般民事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并提出自己对于解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制度构想。第一部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民刑交叉问题的三个案例及引发的问题。通过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三个案例,即一个为共同借款人借款,其中一个借款人被裁判犯合同诈骗罪而引发的民刑交叉问题,一个为有保证人的借贷案件,债权民事起诉后,保证人举报借款人涉嫌刑事诈骗,申请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另一个为共同借款人其中一人另案涉刑事犯罪被羁押,导致民事案件诉讼中止。三种类型案例所引发出一系列问题。第二部分民刑交叉问题综述重点从民刑交叉问题的概念、情形、处理模式入手,简介、梳理民刑交叉问题。阐述处理民刑交叉问题的三种模式以及我国先刑后民程序模式的形成等。第三部分合同效力理论综述。综述包括合同概念、分类、合同订立、生效、有效构成要件及有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之合同效力情形。第四部分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出现频率最高的合同诈骗罪为例,结合《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论述,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对应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情形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第五部分提出解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制度构想。在解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民刑交叉问题上提出三个构想,即废除先刑后民的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非法集资案件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