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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保护与开发、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景区管理和监督的任务日趋繁重,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许多与风景名胜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风景名胜区专门立法的滞后性,国务院还于2006年9月新修订了《风景名胜区条例》。这些法律对遏制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规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风景名胜区法律还存在立法位阶低、法律理念落后、相关法律内容不协调、管理体制不顺,以及重要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致使风景名胜区的管护失去了应有的保障,使风景名胜区难以实现创建的初衷。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起步较晚,虽然各国风景名胜区在客观历史背景、国情条件和资源禀赋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在性质、特征和发展目标具有相近性。因此,分析研究发达国家风景名胜区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根据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的实际需要,针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我国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更新法律理念,制定和颁布具有更高约束效力的风景名胜区法,完善风景名胜区法律体系,健全管理体制。同时,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完善现有管理制度,以有效保护我国的风景名胜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