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市场竞争的多样化,网络产业的兴起,也引发了违法竞争行为的多样化,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尤为瞩目。互联网技术不断改进创新,加之法律具有滞后性,使得反垄断法的监管出现了真空地带。另外,网络产业自身的双边市场特征、网络外部性、消费者锁定效应和正反馈效应、低边际成本和高边际收益、知识产权保护壁垒等特点,也给反垄断法的规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所以,进行网络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对立法、执法、司法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网络产业发展历程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网络产业市场中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扰乱了网络产业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经济自由,阻碍了技术创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网络产业自身的特点使得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更加复杂。首先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从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三方面来认定,同时应当弱化相关市场的界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应当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必经程序。其次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传统理论存在三种标准,对于网络产业而言,市场结构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应当从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以及经营者的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多个因素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再次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有两种认定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在网络产业中适用合理原则更为恰当。滥用行为如搭售、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差别待遇、强制交易等在网络产业中的表现也与以往不同,所以在对其认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关于网络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现状发现了一些问题,重点有缺乏专业性立法;欠缺专业性的法律实施机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等。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主要包括健全专业性法律法规;设立专业性的法律实施机构;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等。以期能对完善网络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起到微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