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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人的业务内容较为庞杂,他的业务执行会直接影响到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履行。承运人卸货港船舶代理人的重要业务之一就是交付货物。由于受承运人指示或应提货请求人请求无单放货,卸货港船舶代理人常因此被正本提单持有人起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为《无单放货规定》)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卸货港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责任问题,目前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之做出明确规定。结合民法以及海上货物运输法理论,本文试图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责任的性质、责任承担、单位责任限制和免责事项的享有与否等问题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包括四章:第一章首先对船舶代理人的概念、业务范围进行简要介绍,分析了船舶代理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然后引入本文主题,界定无单放货船舶代理人的范围并分析了船舶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对无单放货的影响及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特点。第二章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然后着重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过错归责原则、过错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构成。第三章以我国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案件判决为切入点,分析、归纳了我国目前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案件的判决模式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对船舶代理人与承运人、无单提货人无单放货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讨论。第四章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是否有权享有单位责任限制以及免责。该章首先从《无单放货规定》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承运人无单放货丧失单位责任限制的原因,以从立法和理论两方面为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是否享有单位责任限制寻找依据。其次,以《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为《纪要》)和《无单放货规定》为参照,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所能享有免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