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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物品是全社会公共物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有效提供是关系到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大问题。长期以来,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村与城市之间实行两套不同的公共物品供给体制,造成农村公共物品历史性欠账较多,供给严重不足。农村税费改革原本对于解决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乱收费、乱摊派、乱开支”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农村税费改革没有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的变革配套而行,农村税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会恶化基层政府的财政状况,势必会进一步影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数量和结构优化。此外,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供给主体的单一性、“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以及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持使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存在许多问题,导致了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总量不足、结构失衡、效率低下、存在许多制度外的供给。因此笔者针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层次思考和研究,在分析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存在的缺陷后提出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本文旨在通过构建完备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原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为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充裕供给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从而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使全国经济和谐发展。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村公共物品进行了概述。论述了农村公共物品的概念、特点、功能及历史沿革概况。第二部分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进行了理论分析。这部分主要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经济法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进行阐述,也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第五部分立足于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现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以期能有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