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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首次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即“两型社会”),“两型社会”意味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遵从自然规律,以最小的环境投入达到社会经济的最大化发展,形成人、社会、经济及自然之间的相互促进、和谐共处与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我国农民对自然环境则有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条件的双重依赖,农村环境更是全国人民生活的源泉和国民经济存在的根本。但是农村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农村环境监管这一领域逐渐成为当前我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因此,为了统筹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环境监管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为加强农村环境的监管,本研究在借鉴相关国家农村环境监管经验介绍的基础上,以法学为主要视角,并辅之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本研究首先对农村环境监管理论基础进行梳理。法学方面运用了农民环境权理论、环境法治论与调整论;经济学方面运用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外部性理论及政府失灵理论。基于法学和经济学的双重视角,对农村环境监管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为研究我国当前农村环境监管法律对策提供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我国农村环境监管历史考察与现状考量揭示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其根源:我国农村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农村环境监管对象繁杂、农村环境监管主体缺位、农村环境监管效率低下及农村环境监管成本高、效益低。我国农村环境现存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宏观层面上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束缚、中观层面上农村环境法制不健全和微观层面上农村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等等。再次,考察相关国家农村环境监管法律制度。通过考察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环境监管现状,对不同国家的农村环境监管进行深入分析,为我国的农村环境监管提供一定的经验与借鉴,得出以下借鉴结论:完善农村环境监管运行机制、注重利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手段提高农村环境监管效率、发挥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农村环境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实施公众参与式的环境监管,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环保教育等。最后,我国农村环境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中首先应确立我国农村环境监管的理念,在选择我国农村环境监管模式时,应针对农村环境的特点,构筑“四位一体”的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即发挥主导性力量作用的基层政府、发挥基础性力量作用的村民委员会、发挥自律性力量作用的农民和企业及发挥辅助性力量作用的社会环保组织。我国农村环境监管具体法律制度构建主要包括:监管主体法律制度、监管市场法律制度、监管责任法律制度和监管救济法律制度。同时从明晰农村环境资源产权和扩大农村环境资金投入的角度完善我国农村环境监管法律制度运行保障。本论文希望能够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立法和执法的参考,以确保农村环境健康、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