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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首次从针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救济层面构建了我国的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然而,从中央提出构建制度的目标到正式文件发布历时仅三个月,制度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待考究。本文拟从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关联机制研究入手,论证其内在合理性与功能定位,进而检视作为制度重心和省级政府诉权来源的授权诉讼在合法性基础上面临的法律困境,同时借鉴域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立法经验,提出规范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因应策略和制度建议。本文研究首先从制度概述出发,对生态环境损害概念进行内涵与外延的分析,指出生态环境损害的三项特征。进而从可持续发展观的伦理学基础、公有资源与外部性的经济学基础以及所有权救济和损害担责原则的法学基础三方面对该制度的内在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对与制度高度关联的其他三项制度及其内部机制进行解构,明晰制度的功能定位。其次,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基本理论为基础检视作为制度重心和省级政府诉权来源的授权诉讼权所面临的合法性证成困境,包括授权诉讼有违《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授权诉讼有违所有权及其救济之对应性原则以及授权诉讼有违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对应关系三个方面,并指出借助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解释授权诉讼合法性之不能。再次,通过对域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制度的考察,总结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可兹借鉴的经验参考。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制定单行法确立和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引入社会化赔偿救济制度并妥善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是破解制度合法性证成困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最佳路径选择。在进行立法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从请求权主体与基础、赔偿责任人与责任构成及抗辩事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程序、赔偿诉讼规则、惩罚性赔偿及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单行法的制度设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