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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权利人独占实施发明创造的一种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排他性、保护对象的无体形、可复制性等特点。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实施专利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实施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发明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发明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较多,但赔偿损失是主要方式之一,而赔偿额的确定又是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我国随着加入WTO,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专利的申请数量和授予量每年都在逐年上升,专利数量会越来越多。我国现在每年的专利侵权案也在大幅上升,一方面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损害其利益,甚至还有假冒、冒充专利的行为。我国在专利保护制度方面,不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高法《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都规定得相当原则、简单,而且对赔偿额方面的规范更是不能适应司法实践要求。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标准可能比较广泛,而被告则以自己对相关规范的理解加以抗辩否认;法官在法律适用时由于相关规范不完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加上赔偿数额确认又是一项繁琐而偏重技术的工作,法官往往会直接采取定额赔偿办法加以适用,结果是原被告双方均不满意,上诉在所难免。赔偿数额问题解决不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直解决不了。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专利侵权损害后果,从损害的法律概念出发,引出对损害与损失的辨析,接着分析专利侵权的具体类型,进而对专利侵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进行解读,最终研讨的重点落在事实认定是需要证据说话这个命题上。对专利侵权损害事实的证据组织作分析,包括举证责任的讨论,并对损害证据收集的内容、方式加以讨论,最后对公证证据的合法性作分析。 第二部分讨论确定损害赔偿额应遵循的原则,专利侵权损害的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救济民事权利的一种形式。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赔偿、实际损害赔偿,因此专利侵权损害之赔偿额的确定应坚持填平补齐的原则。由于专利的研发需要先期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一旦获得专利,每年还要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权,因此对已认定的侵犯专利权,对专利权利人的赔偿应有最低赔偿额加以保护。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的同时,同理应坚持赔偿责任限制,对具有善意免责事由的情形不得主张损害赔偿。专利权本身具有垄断性,若采取惩罚性赔偿会损害公共利益的平衡,违背专利制度的目的,即妨碍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现行的专利侵权定额赔偿制度就有不合理的成分,而且极易被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是一种矫枉过正的办法,主要是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有此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和范围都相当窄。 第三部分分析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根据前面讨论的专利侵权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以及讨论确定的赔偿原则,首先总括介绍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制止侵权、救济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受侵权造成的财产利益的丧失。然后对制止侵权、救济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查档费、购买侵权产品费、技术鉴定费、调查取证的差旅费和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专家证人出庭费、保全费、侵权物品处理费、诉讼费、消除影响广告费,以及权利人丧失财产利益的损失等具体项目逐一展开讨论。 第四部分讨论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首先要对计算损失额的时间范围加以确定,应从侵权起始时到终了时,起点时间的确认标准是行为开始时、知道时,关键是要区分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时侵权行为是否仍处于继续状态,因此还存在2年时效的限制,然后对上述合理支出费用中每种项目的具体适用标准逐一列举分析,最后重点讨论因侵权所遭受的财产利益丧失的几种计算方式,以及这几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顺序。专利法、司法解释规定了确定财产损失计算的四种基本办法,但是过于原则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有必要作出详细的讨论,并确立一个适用顺序,防止过于灵活,出现判决不公的问题。 第五部分分析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范围,从专利法的规定看应当是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重点分析受让人、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被许可人在何种许可情形和受到何种侵权状态可以成为主体。 第六部分阐述我国专利制度上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与重构,从现行相关立法情况入手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然后提出在专利保护制度方面应构建专利损害司法评估鉴定制度,让这些技术性问题交由专业机构去解决,使法官专注于个案的法律适用。这样还能让争议各方都能尊重鉴定评估结论,增强法院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权威性、透明度,从而加快纠纷解决的进程,而且可以实现个案和解结案,使纠纷解决得彻底。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还需要配套建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统一标准,对相关规范加以细致化。另外有必要对专利侵权的法律属性、损害赔偿原则、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等重要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