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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和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由于此类平台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地域和人际关系的限制,并且具有审查程序简单、买卖交易便捷、审核贷款快速、投入成本较低等诸多优势,P2P网贷平台发展迅速。P2P平台的存在对我国金融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我国的金融创新,有利于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有利于促进普惠金融的实现。但是与P2P平台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P2P平台的法制建设不够完善,给P2P平台、出借人、甚至借贷领域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平台跑路、投资人资金损失和集资诈骗等时有发生。为了应对上述金融风险,从2016年开始,我国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效果显著。但是与国外成熟的法制体系相比,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则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特别是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立的规则进行详细分析,发现现行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信息披露规则缺乏具体标准。平台披露的内容杂乱无章,没有统一格式;平台披露的信息缺乏认证制度,难辨真假;信息披露违规成本较低,难以促进平台规范披露。第二,网络借贷行业缺乏准入门槛。现行立法没有设置网络安全技术标准,网络借贷平台网络安全堪忧;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硬性规定,空壳公司容易危害投资人利益;网络借贷平台从业人员素质缺乏统一标准,容易造成人为隐患。第三,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有关网络借贷的征信法律法规数量不足,难以有效保护信息安全;数据采集标准不统一,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存在障碍;数据采集方式保守单一,央行征信系统无法覆盖信用记录欠发达地区。第四,平台退出渠道单一不畅。现行立法缺乏民事责任规定,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监管部门在平台退出时容易缺位,角色定位不清晰;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渠道单一,不能有效应对复杂多样的平台退出状况。本文通过学习和比较国内外P2P平台监管制度,指出以下几点健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制度的措施:第一,明确信息披露具体规则。对《暂行办法》进行补充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制定披露形式的统一标准,规范披露内容的展示方法;建立信息披露的认证制度,帮助投资人筛选过滤虚假信息。第二,设置网贷平台准入标准。设置平台准入的最低注册金,剔除劣质平台;明确从业人员基本标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制定网贷平台技术标准,维护平台网络安全。第三,建设网络金融征信平台。加快网络借贷征信立法步伐,利用制度保护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网络借贷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统一技术标准;建立与民营征信企业的合作关系,利用先进的数据统计技术评估信用信息欠缺人群。第四,建立网贷平台退出机制。确立主体民事责任,为投资人追偿提供制度依据;明确监管部门接管条件,清晰监管部门在平台退出时的角色定位;通过建立生前遗嘱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第三方接管制度,帮助平台合理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