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纺织品国际贸易长期游离于WTO体制之外,一直存在着歧视性的出口限制安排。直到1995年1月1日,《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设置了一个逐步取消配额的过渡性措施,使得所有的配额到2005年1月1日为止完全取消,从而纺织品回归到多边贸易体制,实现真正的一体化。但是,对于中国来说,现实却并非如此。原因就在于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规定的“纺织品特别设限”和《入世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赋予他国针对中国纺织品进行歧视性安排的权利。正因为上述两个条款的存在,2005年以来外国对华纺织品特别设限不断。其中不乏政治需要的安排及不合WTO规则的措施。因此,本文对上述两个条款特别是《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在法律上澄清一些错误的认识和做法,以期完善立法,提高缔约时的细致度。首先,本文对于纺织品国际贸易有关的四种保障措施进行比较,特别是比较了《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规定的“纺织品特别设限”以及《入世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在此基础上得出四种保障措施对中国纺织品的适用关系。之后,又对《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存在的法律缺陷进行重点的分析。(论文第一章)其次,对以242段为基础形成的出口限制安排从宏观的角度出发,用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方法进行政策性分析,并结合保障措施协议和WTO的基本原则来对此进行合法性分析。(论文第二章)再次,本文从微观的角度对构成整个出口限制安排体系的两个双边协议(《中欧纺织品谅解备忘录》和《中美纺织品谅解备忘录》)和一个单边安排(《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进行具体分析,并着重对配额分配的法律问题,包括配额转让的合法化问题,配额分配与禁止性补贴问题,配额交易的市场化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论文第三章)最后,本文对我国的纺织品国际贸易的未来进行了展望,着重分析与未来纺织品国际贸易有关的品牌提升、行业标准以及劳工权利保护等问题。(论文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