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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在法律上设定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是各国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其中,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与行使,为不动产的快速流转及交易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现有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范比较散乱,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在物权法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之际,更加需要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在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认为应当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历史及立法比较研究。该部分探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起源,对世界上有代表性的三种立法例作了比较研究,并就此三种立法例进行了归纳总结,分析了法国法和德国法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上产生分歧的原因。 第二部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基本法律问题研究。这一部分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概念入手,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意义、性质、种类及其法律效力,其中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作了重点探讨,认为不动产登记之所以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就在于因登记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从本登记和预告登记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认为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管理体制,登记的种类不健全,法律效力不明确,登记过程中存在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具体设想。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就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提出了具体设计与构想,包括建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统一规则,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健全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确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