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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驾车碰瓷案件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案件被法院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以往的此类案件多被定性为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由于驾车碰瓷案件发生的情形多种多样,学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也存在着争议,因此,对具体的案件如何定性,如何确定一个统一的判罚标准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两则典型的驾车碰瓷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的法律分析,明确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通过对比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驾车碰瓷案件,对法院的判决进行重新的审视,同时对此类案件的定性标准以及相关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具体来说,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章首先对刘某和李某等人两则驾车碰瓷的案例进行介绍,然后通过对两则案例相关事实和法院不同判决的对比,明确案件所争议的焦点,针对这些焦点,文章将对侵犯财产权类的驾车碰瓷案件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的驾车碰瓷案件进行区分。第二章是对案例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针对驾车碰瓷类案件的特点,结合本文的两则案例,文章分别从敲诈勒索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角度对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明确两案例中行为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并提出区分侵犯财产权类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碰瓷案件的标准,最后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审视。第三章是由案例所引发的思考。文章首先论述了在判定驾车碰瓷类案件时所应考虑和注意的问题,然后提出了在立法上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建议,从而使对案件的定性更加准确,减少争议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