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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共享经济应运而生,共享经济以互联网作为媒介,使得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实现使用权的共享。共享经济不断发展,并且开始影响社会生活当中的诸多行业,在此影响之下,我国的用工关系随之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在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的用工关系特征已经悄然发生变化,开始出现了与传统劳动模式不同的“网络交易平台+个人”的新模式。因为共享经济模式创造了从属性更加松散的就业模式,所以就业主体的工作独立性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就业主体也面临着一定的就业风险。 因为我国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与僵化性,而依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劳务的新型用工关系具有共享经济下的新特征,所以新型用工关系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出现了不同的认定结果。较为典型的代表是新兴的网约车服务行业,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出现了争议。新型用工模式由于不能适用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来判定,所以目前劳动关系保护的相关制度规定不能保障新型用工形式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从促进灵活就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方面来看,无论将新型用工形式纳入劳动关系,还是纳入劳务关系,都没有办法很好地体现共享经济的优势,更不能为新型用工关系的就业者带来有效的保护。经过研究后,本文认为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针对经济依赖型劳务提供者建立一个中间主体,对经济依赖型劳务提供者提供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保护、经济收入保障等方面的专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