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专利默示许可不仅是一种独立的授权许可形式,也是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作为事实基础上带有价值倾向选择的判断结果,专利默示许可在专利制度未来走向中将扮演何种角色,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将发挥何种作用,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认识。因此,本选题以专利默示许可为研究对象,侧重对其在民法中的制度基础、在判例中的历史演进、正当性、制度定位、类型划分以及认定与内容等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除引言外,本文共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默示许可在民法中的制度基础。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视角看,专利默示许可是默示合同,是授权许可的默示意思表示,这是其最本质的法律属性,也是其规则建构与适用的基本前提。英美法上的合同默示条款起源于对绝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社会背景之下,发挥着弥补合同漏洞、矫正因绝对合同自由导致的当事人利益失衡的功能,经历了事实上的默示条款、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到法律上的默示条款的演进过程。衡平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要求作出允诺之人恪守诺言、诚信不欺地履行义务,禁止其出尔反尔给善意信赖之人造成损害。大陆法上的默示意思表示制度要求在解释默示意思表示时,不仅要尽力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也要参酌合同订立、履行的客观环境,公允、诚信地加以解释。在处理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遵循从单纯的意思主义或表示主义到兼采二者的折中主义。外观主义原则则不问造成外观的具体原因,只要存在足以使善意相对人产生信赖的外观事实,则赋予此种事实应有的法律效力。传统民法中的理念和制度为专利默示许可提供了诸多启示。合同默示条款的分类方法和成文化、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禁反言和外观主义原则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具体构成要素都可以为专利默示许可提供借鉴。第二章:专利默示许可在判例中的历史演进。专利默示许可在各国成文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其适用规则的产生、发展均通过判例完成。美国是专利默示许可判例的集大成者。早期的Adams v.Burke案,法官就该案适用默示许可抑或是权利穷竭提出了不同意见,理论界也将其视为权利穷竭型默示许可的起源案例。其后经由Lawther v.Hamilton、De Forest Radio Telephone&Telegraph Co.v.United States.、United States v.Univis Lens Co.等案例的发展,默示许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方法专利、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以及专利权人可能导致相对人产生信赖之各种行为。在Bandag,Inc.v.Al Bolser’s Tire Stores,Inc.案中法院确立了判断默示许可的“两步测试法”。Met-Coil Systems Corp.v.Korners Unlimited,Inc.案进一步提出了默示许可与间接侵权的关系问题。20世纪末以来,默示许可在标准专利案件中得到运用,其适用范围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英国专利默示许可主要适用于专利产品销售与专利产品的修理问题。其历来通过默示许可解决专利产品销售后专利权与使用权、销售权的冲突问题,但这一做法遭致了欧盟统一适用权利穷竭的挑战。司法实务界也逐渐对修理问题适用默示许可进行了反思,提出修理权来源于所有权而非专利权人的授权。德国一开始在处理专利产品售后问题上沿袭了英国的做法,但因其可以设置条件对自由贸易造成限制而改采权利穷竭理论。在关联产品销售问题上,德国并未像美国那样不加区分地适用默示许可与权利穷竭,而是采用默示许可理论,避免了二者的混淆。我国在标准专利和销售唯一用途产品方面已经出现了默示许可的案例,但适用范围还有待扩展,适用规则还有待完善。第三章:专利默示许可的正当性。本章主要从哲学依据、法理功能和推导过程三个维度论证了专利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囿于语言的局限性和指称对象的不确定性,东西方哲学均赋予沉默以表意功能,认为就某些不可说的问题,通过领悟和意会的方式更能准确、真实地传达意义。此外,西方伦理学界传统的事实、价值二分命题也遭致了来自伦理学内部的批判和其他学科的挑战,法学领域中的事实作为人意识活动的结果更是与价值判断紧密相连。两大法系诚信原则与衡平法均要求行为人在社会交往中诚信不欺、恪守诺言,体现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专利默示许可贯彻了诚信原则和衡平法保护信赖利益的精神。使用和交换是实现专利权价值的两种方式,并且交换对于专利技术价值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专利默示许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缔约效率,顺应了当前专利交易市场的要求。专利权对于社会的价值在于促进先进技术的传播和使用,使更多人对技术成果惠益共享。专利默示许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专利权人权利滥用行为,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助于促进技术更广泛地传播和使用。专利默示许可是一种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推定结果,符合司法实践的认知规律,推定过程是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的形式逻辑过程,在推导过程上具有正当性。第四章:专利默示许可的制度定位。专利默示许可并非孤立的存在,其与专利法上的其他制度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权利穷竭在英、美、德等国在起源上与默示许可交织在一起,以及近年来美国司法案例中二者构成要件差别的逐渐消弭,进一步造成了二者混同的假象。实际上,两种制度仅在专利产品售后处理使用与再销售问题上存在重合,二者在理论基础、逻辑前提、适用条件和范围方面存在差别。美国司法案例提出了默示许可与间接侵权相互矛盾的问题:由于二者均以所销售产品仅具唯一侵权用途为构成要件,因此面临着相互抵触的困境。但二者的冲突并非无法调和,改变既有思路、灵活适用规则,打破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间的必然联系,正确掌握构成要件的适用尺度,能够化解二者的冲突,为利益各方提供公平博弈的砝码。专利默示许可与当然许可、强制许可、法定许可等制度之间在价值功能、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方面既有共性也有区别。这些制度共存于专利法之中,起着调节利益平衡的作用,使专利制度更具灵活性与适应性,能够应对多样化的现实需求。现有学说认为,专利默示许可在性质上是许可的一种形式、是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是对专利权的限制。在参考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本文尝试从责任规则的视角来解读其性质:根据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区分,责任规则弱化了财产权的排他性,防止权利滥用。专利法上的责任规则可以分为强制型责任规则、私人责任规则和默认责任规则、立法(事前)和司法(事后)责任规则。专利默示许可在价值理念、类型划分、功能作用上均有共通之处,可以将其视为责任规则的一种新类型。第五章:专利默示许可的类型划分。本章探讨了专利默示许可的类型划分,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反思,对理性类型的归纳方式进行了重构。专利默示许可的类型是根据默示许可的产生原因建立在经验判断基础上的一种类型划分,有助于加深对默示许可的认识,更好地理解其本质特征。根据现有的司法案例和观点学说,专利默示许可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因关联产品销售(无论该产品是否享有专利)、因指使制造权、因在先协议、因标准专利以及专利权人懈怠等诱导性表示行为所产生的默示许可。这些不同表现形式的默示许可均各有其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有些被归入类型中的默示许可值得商榷。国内外的传统观点认为专利产品的修理权来源于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国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修理问题中默示许可的解释也存在诸多误区。修理权根源于产品的所有权,只要其未落入制造的范围,修理就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专利默示许可的类型是不断扩张的,默示许可相较于其他制度而言具有比较优势,在新的技术变革和创新模式下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专利默示许可的理性划分是在经验基础上进行理性思考、总结、提炼的结果。国内外主要存在如下划分方式:一是权利穷竭型、侵权禁反言型和非侵权用途测试法型;二是权利穷竭型、衡平法禁反言型和修理型;三是衡平法禁反言型、普通法禁反言型、行为和默许型;四是法定默示许可型和依权利人行为产生型。为了更好地进行制度构建和规则适用,参照合同默示条款类型的划分,本文主张将专利默示许可类型划分为法律上的默示许可(由立法规定)和事实上的默示许可(由司法推定)。第六章: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美国Bandag,Inc.v.Al Bolser’s Tire Stores,Inc.案确立了判断默示许可的“两步测试法”,但该测试法仅适用于因销售唯一用途产品产生的默示许可类型,不具普遍适用性。尽管专利默示许可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在认定时仍存在一般性的原则和标准可以遵循。这一原则是:专利权人的诱导性行为(无论该行为出于故意抑或过失)使相对人产生了授权许可的信赖。因此,参考两大法系关于禁反言原则、外观主义原则构成要件的规定,可以将默示许可认定因素确定为:存在专利权人以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特定符号之默示方式产生的许可外观;相对人对专利权人的行为或表示产生信赖;权利人行为与相对人信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专利权人所附限制性条件,诚信原则与公共政策,专利权主体变更等因素也会对专利默示许可的认定产生影响。认定专利默示许可成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确定该默示许可的内容。其中包括许可类型、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许可权项和许可使用费等。默示许可的内容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使用费是专利默示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既可能是无偿的免费许可,也可能低于正常的许可费,还可能与正常使用费持平,一切取决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考量。第七章:专利默示许可的立法建议。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我国专利立法纳入标准专利默示许可存有争议。本文主张:将默示许可纳入专利成文法符合立法规律和大陆法系传统,有利于统一司法和促进运用。并且可以通过规则的设计,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在立法中予以规定。为了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回应现实需要,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已经陆续就默示许可的适用作出了种种规定,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本文主张:应采取立法规定和司法认定的双轨模式,将专利默示许可规定于专利法的专利权实施与运用部分中,同时在专利权保护中明确其作为侵权抗辩事由的性质。采用一般性条款对专利默示许可进行总体界定,并列举有必要纳入立法的默示许可类型,同时规定兜底条款,给司法认定留下空间。为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立法宜就许可费的给付期限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就限制性条件而言,强制性默示许可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但如果因专利技术的性质对实施有一定要求的(如一次性使用),可以允许附合理实施条件;任意性默示许可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当事人有合理合法约定的,则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