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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扶养制度是各国(地区)法律体系中普遍存在的一项制度,是离婚自由和保障离婚后弱势群体权益之间的一个平衡点。现代的婚姻关系已经不仅仅是的人身关系,同时也包括基于这种人身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所以,离婚这一法律行为,不仅仅要解除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也需要同时厘清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本文包括五个章节。第一个章节主要介绍离婚扶养制度的性质和离婚扶养制度的历史。通过把离婚扶养制度的概念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明晰广义的离婚扶养制度和狭义的离婚扶养制度的区别,并将本文论述的离婚扶养制度界定为狭义的离婚扶养制度。通过对离婚扶养制度历史变迁的论述,进一步明确离婚扶养制度的性质和离婚扶养制度与离婚制度以及婚姻财产所有制形式的密切关系。第二个章节主要介绍离婚扶养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介绍了目前主流的“夫妻扶养义务延伸说”和“夫妻扶养义务延伸之否定说”两种观点并阐明作者认同“夫妻扶养义务延伸说”这一观点并以此为依据撰写本篇论文。第三个章节主要写我国离婚扶养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发展过程。第四个章节主要介绍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离婚扶养制度并从离婚的制度形式以及婚姻财产的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入手进行了比较。选取的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包括法国、德国和日本,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包括英国和美国。同时特别选取了和中国大陆文化和语言接近,联系密切的港澳台地区的离婚扶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个章节主要是结合第四个章节的论述,并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扶养制度提出作者的观点。作者认为,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当更明确清晰,便于执行。同时也应当明确,完全离婚是现代离婚制度的根本目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离婚弱势群体主要的保障,离婚扶养制度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不能代替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因此,离婚扶养制度在保障离婚弱势群体的同时,也要保持合理的限度,否则就破坏了设立离婚扶养制度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