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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在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在向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承载力提出了挑战。各种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引发了各种环境矛盾和环境争议,加之人们环境维权意识的不断觉醒,各类环境纠纷案件的数量激增。但由于我国环境司法救济存在诸多问题,环境纠纷司法救济的功能难以真正发挥,这就对法官司法过程能动性的发挥提出了一种诉求,以期通过环境司法能动来弥补和修复环境司法救济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然而,法官的环境司法能动的发挥又会遭遇环境立法不完善,环境司法审判队伍素质不高、地方司法环境不健康等问题的现实阻碍。因此,在环境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环境司法能动得到合理、适度的发挥,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完善环境立法,制定专门的环境诉讼程序法,设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构,努力构建合理的专门的环境诉讼制度,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法官的环境法律专业知识和自然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以及法官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为了防止法官“超自由”能动,我们有必要通过原则指引、制度完善及一定的监督机制对环境司法能动进行规制,真正实现司法克制下我国环境司法能动的适度发挥。本文主要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司法能动的理论界说”,通过对西方语境中的司法能动主义的考察,介绍了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渊源,及对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做了对比分析,而后指出中国语境中的司法能动的应然状态,即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第二章“环境纠纷解决对司法能动的诉求与环境司法能动的现实意义”,结合我国环境纠纷的特征,指出了我国环境纠纷司法救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环境纠纷解决对环境司法能动的迫切诉求及环境司法实践中法官发挥司法能动的现实意义。第三章“我国环境司法能动的现实障碍”,分析了我国环境纠纷解决中发挥司法能动会遭遇环境立法不足的障碍、司法审判队伍素质不高的障碍、司法环境易受影响的障碍。第四章“实现我国环境司法能动的具体路径”,通过环境立法的完善、专门的环境诉讼制度的构建、环境司法审判队伍素质的提高等,来保障环境司法能动适度发挥,同时也需对法官的能动进行必要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