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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普通产品,文化产品致害的可归责性和救济路径一直饱受争议。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寻求法制框架内解决文化产品致害问题的救济方式。准确定位文化产品的性质,确定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原则,确立救济文化产品致害的模式,对保障文化产品的质量,促进、提升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培养更加成熟的文化消费群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第一起因儿童模仿动画片剧情做游戏造成人身损害而状告动画片制作方的案件,随着上诉审的审结已告一个段落。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类型,即文化产品侵权致害,该案例的研究对文化产品致害纠纷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本文以“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致人伤害第一案为研究对象,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以法经济学为工具从经验层面确立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路径,完善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预害赔偿理论,同时借助比较法的手段,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现有立法,审视我国法律制度层面的不足。论文主体部分共有五个章节。第一章导入案例,并提出三个问题以引发下文。第二章选择文化产品归责原则。先由现有立法中对“产品”概念的阐释引申“文化产品”概念,并论证“文化产品”纳入“产品”界定范围的可行性及意义。然后,经过对契约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两种不对等的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的分析,结合文化产品的特殊性,提出了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原则的“二元化”观点,即面向成年消费者的文化产品适用过失责任原则,面向未成年消费者的文化产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章为文化产品致害案件当事人救济方式的比较和选择,确认了文化产品致害问题适用损害赔偿而非禁制令的救济方式。并文化产品致害赔偿程度权衡。运用赔偿理论,比较了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文化产品侵权致害的适配度,并提出了客观的“弹性赔偿倍数”计算公式。第四章结合“喜羊羊与灰太狼”案进行分析。第五章是对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立法建议。首先指出立法方面的不足。建议纳“文化产品”入《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概念,明确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原则,确立文化产品致害救济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赔偿金计算方式。其次,更立足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从事前、事后两个角度分别提出行政许可保证金制度商业保险制度两种分担文化产品企业致害责任的有效机制,为文化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