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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肇始于20世纪20、30年代,为应对机动车公害、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救济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具有公益性。受害人的利益救济,是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整个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造的灵魂,是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帝王条款”。这种理念主要体现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标的,为机动车保有人依法对受害人承担的机动车侵权责任;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扩张性解释;契约自由与国家公法干预的衡平,如保险费率、强制投保、承保义务的履行;保险人给付责任的限制及其强制履行;保险人不可用抗辩被保险人的事由来抗辩受害人,其抗辩权受限制;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等等。这些制度设计,突破了传统的契约自由和合同相对性理论,看似契约“死亡”了,实是契约传统理论的超越--契约自由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合同相对性与合同的第三人性相结合。正是这种超越,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才在现代工业社会,发挥其保障受害人利益救济的有效作用,从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建立起新的公共政策和和谐的社会秩序。本文围绕着“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利益受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制度构造”进行论述,在结构上,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分六章,从六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章“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论述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界定及其特征、“被保险机动车”的界定及其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构成、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模式、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正当性依据。本章明确了论文的研究对象及其研究的价值,构成本论文展开的立足点。
第二章“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当事人及被保险人制度”,论述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其构成要件、范围、义务,承保人及其强制承保义务,被保险人的界定及其范围、共同被保条款的分析、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本章对保险合同主体制度的论述,为完善受害人利益救济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阐述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制度,包括合同的缔结、合同条款及其解释、保险合同标的体现及其法律要求、保险合同效力维持等制度。有效的保险合同制度,对确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及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受害人的利益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制度”,论述了保险人给付责任的基础、给付责任限制、保险人的抗辩权、保险人的追偿权。“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制度”是受害人利益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石,通过这些制度的论述,探讨保障保险人给付责任履行的有效制度,试图在保险人对受害人的直接给付责任与保险人合法利益保护间,寻求制度平衡。
第五章“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项下的受害人”,重点论述了受害人的范围及其法律地位、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我国关于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及其完善等,力求探讨完善受害人利益救济的程序制度保障。
第六章“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辅助制度”,论述了受害人的利益救济,在特定情况下,仅有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制度,难以实现,需要一定的辅助制度保障,重点分析了交通事故特别救助基金制度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信息中心制度。
“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与展望”,是全文的结语,总结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理念及其具体制度构造的应然状态,本文论述的最终归宿是,探讨解决中国大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缺陷的制度路径,从而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保险救济制度。
论文以解决中国大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制度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在结构上,论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论述。结论部分的“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简要阐述了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属于提出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论文的第一章至第六章论述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探讨完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路径。其中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论述了研究对象的具体制度构成;第六章是实现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宗旨的辅助制度,使得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计更为缜密。第一章至第六章属于分析问题。在此充分论述的基础上,本文结论部分的“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展望”简要地阐述了完善该制度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