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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民事主体为提高经济效益,本着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开创了一种新的融资担保方式,即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房屋清偿原债的一种方式,名为“以房抵债协议”。以房抵债协议涉及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抵债物是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因而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复杂的纠纷,此类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以房抵债协议进行明确系统的规定,学者们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认识存在分歧,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做出不同的判决。笔者立足于司法实践案例并结合现有学术观点进行研究。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构成,其中正文的第二部分到第六部分是本文主体。第二部分对以房抵债协议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概述。结合对目前学者的理论研究和自身理解总结出了以房抵债协议的概念,并将以房抵债协议与流押条款、代物清偿、抵销等类似概念进行区分。此外,通过分析实践中出现的以房抵债协议案例,总结以房抵债协议体现的不同形态,如“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以房抵债协议”等,对以房抵债协议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立足于我国目前以房抵债协议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主要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54号)》第45条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界定。同时,笔者运用案例分析法,以无讼APP、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检索的以房抵债协议案例数据为基础,总结不同案例的裁判规则。此部分在分析案例基础上,认为实践中存在以房抵债协议性质和效力认定不一,对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权利的选择及债权的实现有不同裁判结果的问题。第四部分系统阐述了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首先对我国目前关于以房抵债协议性质的理论学说进行了介绍与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应当进行类型化分析。即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具有担保意思表示为标准,将协议分为债权担保性质的以房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性质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对两者进行区分。第五部分论述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本部分对目前关于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理论争议予以了介绍和厘清,认为以房抵债协议不属于流押禁令、通谋虚伪行为,且目前立法也并未否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在厘清争议的基础上,将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具体认定细分为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和效力有瑕疵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对此进行说理论证。第六部分基于前文对以房抵债协议性质所进行的类型化分析分别论述以房抵债协议债权如何实现的问题。原债不履行时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双方在转移标的物之前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担保型的以房抵债协议中债权人应负清算义务;清偿型的以房抵债协议系以新债偿还旧债,因而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清算,若没有约定,法院应对原债数额进行审查。最终在民法公平、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效化解纠纷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