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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是近年来弥补中国资本市场监督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从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而言,大多从事后的视角来对监管进行研究,即监管处罚后的经济后果。但从监管实施效果和市场发展规律的角度来看,把对资本市场的监管重心放在对违规、违法行为的事前警示和监督整改上,更能防微杜渐。自从2013年信息披露直通车正式实施开始,沪深交易所一线监管理念由“事前审核”转向“事后监管”,问询制度成为“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在我国2014-2017年沪深交易所年报问询函数据中,大约有29.71%上市公司被问询涉及大股东“掏空”行为。那么年报问询机制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监管效力如何呢?
基于年报问询函高度关注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研究契机,以2015-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及其年报问询函为样本,本文考察交易所年报问询机制对大股东“掏空”行为是否具有治理效应。研究发现,中国式年报问询函监管有效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将年报问询函区分为包含“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函和未包含“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函,发现年报问询函监管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具有“掏空关键事项”的年报问询函上。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双重差分模型(PSM-DID)控制内生性后,上述研究结论亦稳健。从大股东实施“掏空”行为动机来看,“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函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抑制作用在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水平较差的情况下更强。从大股东“掏空”行为实现的客观条件视角,“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函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治理效应在公司外部法治水平较低地区更显著。进一步的机制检验表明:在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框架下,“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监管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治理作用在信息不对称较高和代理问题较严重的公司中更明显;在独立审计核查问询路径下,具有年审会计师核查“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函时对大股东掏空的监管效果更佳。
本文研究结论说明,年报问询函监管能够约束大股东的自利行为,且年报问询函监管能够作为弥补公司所处内外治理环境不足的一项重要机制安排;同时,借助审计师对年报问询的核查能够提高年报问询函的监管效率。本文从证监机构年报问询监管的有效性视角为大股东“掏空”行为监管提供新的经验证据,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完善交易所年报问询的一线监管政策和维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基于年报问询函高度关注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研究契机,以2015-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及其年报问询函为样本,本文考察交易所年报问询机制对大股东“掏空”行为是否具有治理效应。研究发现,中国式年报问询函监管有效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将年报问询函区分为包含“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函和未包含“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函,发现年报问询函监管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具有“掏空关键事项”的年报问询函上。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双重差分模型(PSM-DID)控制内生性后,上述研究结论亦稳健。从大股东实施“掏空”行为动机来看,“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函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抑制作用在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水平较差的情况下更强。从大股东“掏空”行为实现的客观条件视角,“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函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治理效应在公司外部法治水平较低地区更显著。进一步的机制检验表明:在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框架下,“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监管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治理作用在信息不对称较高和代理问题较严重的公司中更明显;在独立审计核查问询路径下,具有年审会计师核查“掏空关键事项”年报问询函时对大股东掏空的监管效果更佳。
本文研究结论说明,年报问询函监管能够约束大股东的自利行为,且年报问询函监管能够作为弥补公司所处内外治理环境不足的一项重要机制安排;同时,借助审计师对年报问询的核查能够提高年报问询函的监管效率。本文从证监机构年报问询监管的有效性视角为大股东“掏空”行为监管提供新的经验证据,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完善交易所年报问询的一线监管政策和维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