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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的适用是司法三段论的演绎过程,即将源于刑法条文的刑法规范,同源于个案的事实情节相互对接,从而得出理法兼顾的结果。然而,当下刑法条文的适用存在着两大误区:法律规范的不完整适用和事实情节的不全面提取,由此而引发了刑法适用结果的理法背离,并导致如醉驾一律定罪的司法困境,或如许霆恶意取款案等的世纪奇案。为了纠正此种误区,本文围绕刑法条文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立足于法律适用的三段论演绎逻辑,提出融合本体性、系统性和辩证性的体系性适用方法,以期能够通过刑法条文的体系性适用解决当下司法实践中理法背离的情况。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条文体系性适用之基本界定”,主要围绕刑法条文体系性适用的基础概念和相关辨析进行展开。前者从刑法条文的存在形式、相关解释和司法效力三个方面理解刑法条文,从司法三段论角度理解刑法条文的适用逻辑,从本体性、整体性和辩证性三方面深入理解刑法条文的体系性适用。后者主要厘清刑法条文与刑法规范、刑法理论,体系性适用与体系解释、刑事一体化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刑法条文适用之现有误区”,主要围绕刑法条文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展开。前者表现为刑法规范的不完整适用,既包括刑法条文不符合有效规范完整结构的显性不完整适用,也包括将源于不完整规范的刑法理论作为法律依据的隐性不完整适用。后者主要表现为结果犯、数额犯、行为犯等犯罪认定中,以单一情节要素替代情节整体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行判断,从而得出犯罪成立与否的片面结论。第三部分“刑法条文体系性适用之理论根基”,主要围绕系统论、唯物辩证法、法教义学和法秩序四个方面展开。首先,系统论的整体性原则强调,关注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将刑法和刑法条文看作整体和部分,并以“整体——孤立——整体”的一体化思维对刑法条文进行理解和适用。其次,唯物辩证法的辩证思维强调,要以对立统一的全面眼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眼光、质量互变的动态眼光和与时俱进的发展眼光看待刑法中的问题。再者,法教义学的体系化方法,强调尊重现行实在法秩序的国别主体性,结合经验事实和价值判断,在法秩序系统内部对刑法条文进行体系化的法律解释。最后,法秩序的稳定性要求,强调刑法条文的适用一定要放置于我国的“民事—行政—刑法”三元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理解和适用,既考虑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重视法秩序的稳定协调。第四部分“刑法条文体系性适用之基本路径”,主要围绕刑法条文体系性适用的思维模式、内在理念和逻辑结构三个方面展开。思维模式应采用“整体—孤立—整体”的系统思维和一体两面三分”的辩证思维;内在理念应坚持刑法谦抑的体系性理解、刑法总分则关系的体系性和刑法基本原则内在关系的体系性理解上;逻辑结构应具备三个阶段,即在大前提上应当有实现法律规范的完整适用,在小前提上应当实现事实情节的全面提取,在结论中应当实现理法共生的综合论证。第五部分“刑法条文体系性适用之实践检验”,主要围绕刑法条文体系性适用在醉驾定罪上的应用与检验进行展开。首先,既要围绕醉驾个罪规范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对刑法条文进行梳理,也要对相关有权司法解释、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和非刑法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其次,全面的梳理醉驾案件中能够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事实情节;最后,立足于情理和法理,对小区挪车等具体个案进行规范与事实的对接,对罪与非罪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