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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会多元化需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便开始出现大量社会组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表明我国政府开始改变对社会组织实行消极控制的态度。但自古以来我国是一个缺乏自治传统的国家,尽管社会组织正在不同的领域蓬勃发展,但是因其发展不成熟、传统文化或者政府强势主导观念等影响,我国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组织进行数量和发展上的限制。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政府也正逐步改变对社会组织严格管控的现状,但政府在实施社会组织监管制度过程中常常产生各种问题,且形式化的成分较多,执行结果和社会组织监管制度所应达到的目的之间的偏差时常产生。本文希望能够从制度背后的价值层面探讨其中偏差的原因以及我国社会组织监管制度所应追求的价值,在最后一章尝试给出自己在价值理性方面对我国社会组织监管制度的一些浅显的思考,也希望本文的这种思考角度能够给相关的研究者给予一点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