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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眼于我国“三公消费”现状,通过对超标使用公款概念解析,探讨该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如何写入刑法进行了设计,分析了司法适用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超标使用公款之“公款”既包括货币,也包括股票、汇票等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公共物品。“使用”限于消费和开支,“超标”是犯罪入刑的基本标尺。入刑的核心在于“超标”造成的浪费,若标准本身存在合理性问题,则“超标”并不必然导致犯罪。反之,在标准合理的情况下,“超标”达到一定数额即构罪而不问是否浪费,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超标使用公款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包括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不良影响,社会危害严重,确有犯罪化的必要。从可行性角度看,超标使用公款犯罪化在我国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我国古代法律和近代以来的法律、政策皆有此类行为入刑的传统,一些域外立法和判例可供借鉴,现行法律也为该行为入刑奠定了基础。在比较分析“浪费罪”、“贪污罪”等罪名的基础上,提出“超标使用公款罪”,结合犯罪的客体,本罪应放入渎职罪一章。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超过预算标准使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个人超标使用公款5万元,且超过预算十分之一是立案追诉的起点,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可构成本罪。在刑事立法的同时要考虑配套措施立法,即由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通过《预算法》和地方预算规定来明确“标准”。在司法适用上,探讨了认定“超标”的程序、犯罪数额计算方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既遂标准等问题,并对超标使用公款与贪污、挪用公款和挪用特定款物、滥用职权等近似犯罪进行了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