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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手机后使用支付宝转账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内拾到他人手机后不需要破译账号密码使用权利主体的手机设定的支付宝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或采取枚举攻击的方式破译他人支付宝账号密码及支付密码转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关于拾得手机后使用支付宝转账行为的定性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众多不同学说,这些学说观点表面看来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事实上还是存在不少可商榷的地方。关于拾得手机后不需要破译支付宝密码的使用支付宝转账行为的定性有四种代表性学说:盗窃说认为行为人在权利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了权利主体的财物,符合秘密窃取的情形,但该学说忽视了支付宝网络公司作出了处分行为;侵占说认为行为人合法占有权利主体手机设定的支付宝内财产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该学说忽视了行为人拾得手机不等于占有了权利主体手机设定的支付宝内财产;信用卡诈骗说认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权利主体的财产权,也侵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但该学说将支付宝等同于信用卡的话有不当扩大解释之嫌;诈骗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三角诈骗,但该观点忽略了行为人拾得手机后使用权利主体手机设定的支付宝绑定银行卡项下资金的情形,该情形中涉及到了信用卡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拾得他人手机后使用他人支付宝直接转走支付宝项下资金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而转走绑定银行卡项下资金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关于拾得手机后需要破译支付宝密码的使用支付宝转账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代表性学说:盗窃说认为采取破译他人支付宝密码的手段来获取他人财物,充分体现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及秘密窃取的手段,该学说有可取之处;诈骗说认定行为人冒用他人支付宝行为吸收破译他人支付宝密码的行为,该学说的偏颇之处在于没有认识到应该单独评价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密码的行为,这与冒用他人支付宝的行为是不能作等同评价的。因而,行为人拾得他人手机后需要破译支付宝密码使用支付宝转账的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