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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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之下,城乡土地所有权不平等,忽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发展权利,市场分割、失灵严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权能不完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利主体范围、入市客体范围、流转方式、土地用途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要意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目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重启。  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主题,本文确立了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主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适格主体——可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范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的研究进路。本文围绕主题探讨了四个基本问题。  一是探讨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主体的明确性问题。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主体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于“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化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参照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的形式来构建所有权主体的治理结构和运行规则,通过严格界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部批准程序来强化集体土地所有者的设立主体地位。二是,探讨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适格主体的范围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在确保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权利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集体成员可在依法监管下向各类市场主体再次流转宅基地在使用权;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民主决议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可对“农民集体”外的市场主体流转。三是,探讨了可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的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均应纳入流转客体范围。四是,探讨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构建问题。本文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直接目标、实效目标、底线目标和优化目标,及平等原则、效率原则、公正原则、科学原则和底线原则。在区分流转市场层级的基础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采取行政许可模式,再次流转采取自由主义,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和再次流转均采取行政许可模式,此外,亦界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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