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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生存环境的不断变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动机也在不断地增强,自愿性信息披露也被提升到一个很重要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经营与融资。现有的文献研究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有效缓解融资约束。对于新兴的文化创意企业来说,在国家大力提倡的局面下对于中国资本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又深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倾向,所以相对于一般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文化创意企业而言尤为重要。而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等问题导致我国文化创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约束现象,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现有的研究中针对文化创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殊性,探讨自愿性信息披露与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受到股权结构影响的研究还很鲜见,而这正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针对文化创意企业,在现有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框架下,从其独特的属性出发,尝试重新构建文化创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体系。通过选取2012-2016年期间沪深两市A股文化创意上市公司的数据为研究样本,运用面板数据模型,考察我国文化创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整体状况,探讨文化创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与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不同股权结构的文化创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与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我国文化创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从而有效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同时,文化创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与融资约束的影响关系还受到股权性质和股权集中度的影响。相比于国有文化创意企业,民营文化创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对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更显著;股权集中度越低的文化创意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对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越显著。本文研究旨在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等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发挥合理有效的监督作用,同时引导文化创意企业积极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从而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