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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考察条例在明清法律中所扮演的角色。全文围绕条例的有关问题共分七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着重于对条例的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本文所要考察的范围。文中针对明清时期的三种主要的“例”:条例、则例、事例分别予以了说明,使其避免因相类似而彼此发生混淆。第二部分,“条例的历史沿革”,从明初条例的产生及条例在弘治、嘉靖、万历年间三次较大规模的修订一直谈到清代对明代条例的继承和发展,按照时间顺序,大致勾勒出条例产生、发展、变化的脉络。第三部分,重点分析、阐释律外制例、律例并行这一现象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并将其成因归结为四个方面,逐一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明清时期‘律’与‘例’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认为,律例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有和谐一致、相辅相成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彼此排斥的一面。第五部分关于条例的具体作用,本文将其概括为:解释说明律文、扩充发展律文、修正变通律文等三个方面的作用,并分别举例予以说明。第六部分,“条例的弊端及其产生原因”,该部分从历代学者对条例的负面评价入手,重点介绍了条例在制定和运用过程当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并深入分析、考察了造成这一局面的潜在原因。第七部分,“余论”。该部分在前面各部分论述的基础之上得出结论:虽然条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与律产生了矛盾,给明清时期的司法活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条例的出现是符合历史发展进程的需要的,它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不容忽视的。明清时期采取的这种律例并行、律例合体的制定法模式,将律的稳定性与条例的灵活性巧妙的结合起来,既保证了律典的权威性、稳定性,又使得法律能够与时俱进,有效实施。律和例相辅相成、各展所长、相得益彰,延续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也丰富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对春秋以来成文法发展的最后总结,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日臻成熟的标志。本文意在透过历史上条例的得失成败,能够从中有所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