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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作为我国独有的概念。自从1979年刑法中首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至今,有关转化犯的学说争论就一直存在。尽管无数学者对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转化犯作为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却在刑法理论界始终没有正式的身份,也并没有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的理论依据。从指定的目的来看,转化犯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和经济性的要求,并提供了简便、科学的处理实践中发生的特殊情形的方法。笔者通过对转化犯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概念,构成特征,以及在立法上与其他罪数形态相近的罪名进行对比分析和深刻的法律思考,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理论依据。本文除前言、结语外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笔者对转化犯的理论进行逐步的廓清和分析:第一部分是转化犯的概念。这一部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评析了理论界对转化犯概念的不同理解,从而归纳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转化犯的含义,即行为人实施了较轻的犯罪行为,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由于发生了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改变,完整地构成了另一较重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将其拟制为后一种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二是分析了转化犯的前提条件,包括立法上有关转化犯的条文形式和内容的特定性。第三是回顾转化犯发展的历史,回溯了建国以后转化犯在法律文本中的相关规定,总结出转化犯具有一定的历史传承性。第二部分是转化犯的转化条件,包括罪名发生转化与转化原因的特殊性。其中罪名的转化首先要求转化前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且以犯罪行为的既遂和未遂形态作为必要条件。而转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发生了改变,并且只能存在于犯罪之间的转化,同时还要求有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的发生,即转化的条件既包括主观,也包括客观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刑法中有关转化犯的立法思考。分类总结转化犯的基本类型,梳理我国目前立法中的转化犯条文,得出转化犯能够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并能在复杂的情况下进行适用的结论。第四部分是转化犯的立法辨析。这是从立法的层面剖析转化犯,通过解读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且探讨、完善立法的缺陷,从而将理论融于立法,加深对转化犯相关刑法条文的认识,并从立法、理论和司法三方面提出作者关于完善转化犯的建议,以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