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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适用调解限定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可见仍是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适用调解则是作为一种例外。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但这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社会转型的需要,调解势必成为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笔者的文章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分析,对该项制度的概念、特征、立法沿革及从中外现有的研究成果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中提出我国调解制度构建的意见和相关建议。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将严重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促进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向纵深发展,也将深刻影响着我国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也为行政诉讼适用调解提供了理论支撑。在对该理论进行分析时,第一,可以深化研究公权不可处分原则;第二,公定力、执行力和约束力的传统界定也受到到理论发展的影响进而将产生改变;第三,行政诉讼大胆的适用调解,也将使得行政机关在充分尊重相对方意见后再作出行政行为。这也是因为理论的发展影响着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强制性和单方性。同时,从现有的实践看来,调解制度也为现行行政诉讼带来了诸多的好处。倘若我们不适用调解,一方面是撤诉率一直处于高位,一方面也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反之,行政诉讼调解可以促进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也增进人民团结。具体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首先定义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分析行政诉讼调解的特征,然后再分析其与行政调解存在的差异;第二部分: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弊端及面临的困境:着重分析当下部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面对的现实困难;第三部分:分析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弊端,从不利于解决纠纷、限制法官主管能动性及导致非自愿撤诉增多等方面进行分析,为下文作进一步论述打下基础。第四部分: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理论提出质疑,从行政诉讼权不具有处分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等方面提出质疑,为下文论文夯实基础。第五部分:对行政诉讼可适用调解进行证成,分别从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及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第六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路径进行构想,提出适用原则,扩大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范围、不能适用调解的案件进行划分及如何启动该程序、如何界定适用程序后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