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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自然人的人身权保护有了很大的进步,从立法方面对司法裁判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权利界定和司法救济的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人身权益侵权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可以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主张赔偿,为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提供了基本依据。但人身权益本身有其特殊性,仅抽象的规定赔偿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和衡量赔偿的方式,可能使《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权益保护的效果难尽如人意。社会中最受关注的名人,他们的肖像权屡受侵害,利用他们的公众影响力牟取非法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对名人的肖像权予以充分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名人肖像权保护的必要性。通过评析案例认为名人肖像侵权赔偿数额认定过低,滋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名人肖像权本身的特点和我国对名人肖像权保护不力凸显保护的必要性,同时提出名人肖像权保护应当有合理的限制。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我国名人肖像权保护制度的缺陷。分析肖像权保护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中所体现出来的保护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名人肖像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从从分析肖像权侵权的构成和肖像权侵权造成损失的认定进行对比,阐述了我国法律对名人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有限,保护力度不够。而通过对美国法中对于公开权的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对名人肖像权的商业价值和其商业利用的保护不足,不能够充分体现出名人肖像权所具的能为商业利用、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属性,是我国名人肖像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从侵权赔偿方式的法律规定的两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如何确定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金钱损失和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从《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突破性的规定,来阐明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的两个重点问题:肖像权侵权的举证责任以及如何根据侵权的时间和范围酌定调整赔偿数额。使法官通过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处理肖像权的侵权赔偿更加体现司法的公正。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体现在:遵循《侵权责任法》对以往法律法规的突破的方向,更加深入的研究为社会所关注的名人肖像权的侵权赔偿问题。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两种赔偿标准提出直接的计算方法,并在两种标准中衡量其各自的优劣,同时在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的两种酌定情节:侵权时间和侵权范围,以期从立法的范畴上能够形成相关规定供司法实践参照执行,不让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