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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作为现今各国海上保险中一项通行的制度,是在权衡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项保险事故的具体理赔方式。尽管各国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其重要性却受到普遍肯定,因为其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赔款支出和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数额这一系列最基本的经济利益。虽然曾有许多学者对委付制度做过研究,但是有条理、有系统地来研究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的文章却为数并不多。本文旨在以委付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将海上保险理论和委付制度的实践相结合为研究手段,阐述各国委付制度的基本内容,并联系我国委付制度立法现状,归纳和总结各国委付制度的性质和我国立法某些不足,以此来提出一些益补的建议。 本文首先从阐述委付制度架钩的理论基础入手,回顾了历史上委付制度出现的原因及其理论基础从而确定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对委付的概念和性质的分析是该部分的重点。我国《海商法》并未给委付下定义,究其原因关键是在两点上还存在争议:一是“转移保险标的权利义务对于保险人是否是被保险人索赔全损的前提”;二是委付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关于委付的法律性质,现在学界的观点非常纷乱,主要有双方法律行为说、单方法律行为说、判决有效说等。本文结合从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出发,分别加以了区分。 由于在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中,委付行为的发生是源于推定全损的构成,委付制度本身与推定全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引出了推定全损的概念。推定全损是一种法律上的全损,事实上的分损,它的概念应联系实际全损加以分析。相对于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更注重对经济权益得失之间的分析,这也正是推定全损概念的本质所在。推定全损的种类本文通过分为船舶、货物、运费各自的推定全损加以分析。委付与推定全损的关系也是学界争论的热点之一,笔者查找了大量资料,最终得出推定全损是委成要件的结论。 本文对委付构成要件的分析分实质和形式两方面。委付的实质构成要件主要有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委付具有不可分性,必须适用于保险标的整体、委付不得附加条件或期限、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或判决才能生效四条,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