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整体经营”之下的内江蔗糖业,“蔗农+糖房”的经营组织形式是蔗农、糖商间利用各自已有的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产物,这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之处。而在利益分配方面,双方则是对立的。内江的历次蔗糖纠纷,实质上都是蔗农、糖房间的利益之争。一般来说,蔗农取得的利益能达到何种程度,取决于蔗农的交涉能力,蔗农对糖房的依赖程度越低,交涉能力越强。而一直以来,由于经济的落后及新式借贷体系的非健全发展,蔗农融通资金的主要方式是向糖房出售预货,经济上对糖房存在极大依赖,而且在社会地位上也始终没有建立起表达自己利益的组织机构。因此,在与糖房的交涉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在预买预卖制度下,蔗农不但在价格上吃亏不少(预售价格比市价低得多),而且还是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天灾人祸或病虫害,产量减低,蔗农不能缴足甘蔗时,便会因蔗糖界“头关起利”的惯例而陷入“长项”的深渊。在抗战时期推行合作化运动的大环境下,随着蔗糖产销合作实验区的建立,内江的“长项债务”纠纷便接踵而来。借助于国民政府管制物价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再加上政府解决蔗糖纠纷的主观动因,甘蔗评价制度最终确立起来。在甘蔗评价制度下,随着评价后糖价的不断猛涨,处境日艰的蔗农在“不公平”心理和“自利”心理的驱使下,往往要求政府加价或重新评价,而糖房则力求维持原价。地方政府既作为行使地方权力的权威者,又是蔗糖纠纷的协调者、仲裁者,往往对以下两类性质的纠纷能够及时、积极地处理:一、由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发的纠纷;二、蔗农在此次纠纷中有可以依靠的其他组织。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往往屈服于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