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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应用,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衍后代的过程和方式,在给许多不能自然生育的家庭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社会、伦理、法律方面的问题,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调整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法学界必须面对的问题。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需要多个部门法加以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的保守性,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目前还没有关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调整辅助生殖技术的重任便落在我国行政法的肩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其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使国家行政管理有法可依,走上法制轨道。只有通过完善行政立法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制度,使主管机关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才能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推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进步和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造成了实践中法律缺位、无法可依的情况。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生命科学研究方法,对我国现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对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模式和行政制度进行构建,提出应当通过立法完善或增加医疗行政许可、适用审批等制度,并对这些制度应当具有的内容提出了独特的观点。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一般理论,从技术层面阐释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内涵及分类,介绍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国内外的实践情况,并分析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具有的价值;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行政立法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了国外相关立法概况与我国立法现状,并通过比较与分析,指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首先阐述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行政立法应当坚持的原则,包括伦理监督原则、技术准入原则、非常必须原则、非商业化原则以及保密原则等;然后从立法目的、立法主体及权限、立法结构、立法方向及理念等方面对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行政立法体系进行构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制度构建。目前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出现的很多问题症结就在于管理制度不完善,行政立法没有跟上。通过分析我国实践情况和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完善或增加医疗行政许可制度、适用审批制度、校验统计制度、遗传物质管理和应用制度、人工生殖档案的管理制度及行政处罚制,并对这些制度应当具有的内容提出了独特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