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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保荐人对证券发行和上市中的公开信息承担审验和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性的职责,一旦出现证券虚假陈述并导致使用这些证券信息的证券投资人投资损失,保荐人应当对这些与其并无直接合同相对关系的证券信息使用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经济考量和案例论证的方法,从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认定的难点入手,对责任的性质、因果关系、过错以及具体赔偿的主体、范围和数额等方面展开研究。
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证券保荐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我国保荐制度的建立状况,从江苏琼花公司的虚假信息事件说明保荐人对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通过阐述当前我国立法和学界对该民事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引出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的必要性。
第一部分是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定性。首先对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进行了界定。把研究目标定位于在证券虚假陈述情形下,保荐人对虚假陈述中遭受损失的证券投资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指出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特点。其次对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认定。列举了当前学界对此责任性质的主要学说,分析了各自的优缺点。阐明除侵权责任外的各种理论均存在较大问题,并从两大法系的立法司法经验中论证了对包括证券投资损失等“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侵权保护的可行性,从而将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定位在侵权上。
第二部分是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先后从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到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等不同角度,分析和论证了证券虚假陈述中保荐人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能够形成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因果联系。
第三部分是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中过错的认定。借鉴了西方法学中的“程序正义”理论,主张通过保荐人执行职责程序的外在行为表现判断其过错的存否,进而也验证了对其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
第四部分是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赔偿认定。首先界定了赔偿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以及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在综合分析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后,主张将该“第三人”的范围定位在“非故意制造自身损失的、在虚假陈述中遭受损失的证券投资人”上。在分析了虚假陈述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后,根据证券虚假陈述的不同情形,明确了责任主体范围;并在分析保荐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各自过错程度的基础上,确定了证券虚假陈述中保荐人与其他责任主体间的具体责任份额承担。其次,对虚假陈述下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进行认定。通过分析,确定虚假陈述中保荐人等应当在五种情形下对投资人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同情形下的应赔损失费用范围不同。在借鉴美国等关于认定虚假陈述中对投资损失赔偿数额的规定后,提出:对赔偿数额的计算一是应当去除损失中非虚假陈述因素导致的份额,二是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下虚假陈述致损情况的不同分别确定各自的具体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