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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试用买卖合同在实践中还是一种不常见的合同类型,因此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试用买卖合同被广泛使用,试用买卖合同的纠纷也大量涌现,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学理研究不足以应对合同纠纷解决审判实践的需要,试用买卖合同的研究亟待加强。
准确界定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科学建构试用买卖合同制度内容的前提条件。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将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界定为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本文从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和附条件合同条件的性质角度对附停止条件说提出质疑。认为当事人之间经合意所达成的是试用合同,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试用买卖合同是一个独立生效的合同,它并不是买卖合同的附庸,也不是买卖合同本身。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的承购是试用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试用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发生联系的唯一连接点。承购是试用买卖合同转入买卖合同的关键性因素,它决定了当事人需要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来调整双方的法律关系。试用人一经认可,试用合同终止,买卖合同成立。承购是意思表示行为,应于试用期内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并且承购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不具有溯及力,试用人的承购不能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作了一般规定,但对于试用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本文通过对试用买卖合同性质及其内容分析,认为在无相反约定或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应采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通过对试用买卖合同中相关重要问题的深入分析,本文对如何改进我国试用买卖合同制度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准确界定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科学建构试用买卖合同制度内容的前提条件。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将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界定为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本文从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和附条件合同条件的性质角度对附停止条件说提出质疑。认为当事人之间经合意所达成的是试用合同,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试用买卖合同是一个独立生效的合同,它并不是买卖合同的附庸,也不是买卖合同本身。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的承购是试用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试用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发生联系的唯一连接点。承购是试用买卖合同转入买卖合同的关键性因素,它决定了当事人需要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来调整双方的法律关系。试用人一经认可,试用合同终止,买卖合同成立。承购是意思表示行为,应于试用期内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并且承购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不具有溯及力,试用人的承购不能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作了一般规定,但对于试用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本文通过对试用买卖合同性质及其内容分析,认为在无相反约定或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应采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通过对试用买卖合同中相关重要问题的深入分析,本文对如何改进我国试用买卖合同制度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